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环境工程公司诉称,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某丙因投资竞标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20万元,备注为“往来款”。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未签订借款合同,转账备注为“往来款”而非借款。该20万元实为原告履行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部分付款义务,且原告尚欠部分合同款项。此外,原告实际控制人崔某丁与马某丙系朋友关系,双方及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多份商业合同及复杂的资金往来。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2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并提交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催款函等证据;被告则主张该款项为双方履行其他商业合同的付款。被告指出,双方存在多重商业合作,涉案20万元转账备注为“往来款”,并未体现借贷性质,且原告提供的关联公司转账记录实为履行其他商业合同的款项。双方对《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商业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资金往来性质存在重大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就借款核心条款达成明确约定。原告转账的20万元备注为“往来款”,未直接体现借贷性质。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商业合同项下付款,且有相关合同及关联公司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原告虽寄送催款函,但未获被告确认,且双方商业合同履行存在争议,未形成补充协议或书面债权凭证。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亦无法排除该款项属于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环境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常嘉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精准识别案件核心争议,即款项性质的认定。通过全面梳理原被告及关联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商业合同与资金往来流水,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涉案20万元实为商业合同付款而非借款。在庭审中,紧扣转账备注“往来款”及缺乏书面借款合意等关键细节,成功动摇法官对借贷关系成立的内心确信,最终实现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