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物流服务公司与某盐化产业集团(破产重整中)签订《盐田原矿拉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提供原矿运输服务,按月结算运费。物流公司依约完成全部运输工作,并按要求开具 86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近 900 万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尚欠559 万余元未付。
被告以 “公司处于破产重整期间、所签合同无效” 为由拒付运费。原告委托王律师、仓旦成才让律师代理诉讼,全力追讨拖欠款项及违约金。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在破产重整期间经法院批准、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经营,案涉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提交的拉运量汇总表、发票、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欠款事实清楚;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最终判决:
被告支付拖欠运费5580410.34 元;
返还押金10000 元;
按年利率 3.45% 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
王律师、仓旦成才让律师指出: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必然导致经营合同无效。经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监督下签订的、有利于重整经营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主张合同无效应承担严格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且已实际接收服务、收取发票并抵扣,拒付运费构成违约。物流企业在面对重整企业欠款时,只要证据完整、法律关系清晰,债权可得到全额保护。
本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五百余万元运输款,有力维护了物流企业合法权益,也为破产企业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
仓旦成才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