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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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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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重疾险拒赔 | 以”血氧指标未达标”为由拒赔,新沃律师助力,两审胜诉获赔3万并豁免保费!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6-10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康女士为丈夫刘先生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2024年4月,刘先生在医院接受多导睡眠呼吸监测,确诊"重度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重度夜间低血氧症",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1.8次/小时,最低血氧饱和度53.0%。

刘先生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未持续小于85%"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观点


  1. 平均血氧饱和度不达标:刘先生平均血氧饱和度94.7%,大于条款约定的85%;

  2. 未接受CPAP治疗:未见刘先生接受持续正压通气呼吸器夜间治疗的记录;

  3. 检测方式不同:条款约定的是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刘先生监测的是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二者临床意义不同。


律师观点


  1. 条款附加标准不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医学上判断该疾病严重程度主要看AHI指数,血氧饱和度只是参考指标。AHI>30即为重度,刘先生AHI为31.8,已达到重度标准;

  2. 保险公司不得设置违背医学标准的理赔条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根据通行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

  3. 限定检测方式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限定用特定检测方式(SaO2)作为理赔条件,加重投保人责任、减轻自身责任,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

保险条款约定的"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持续小于85%"不属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而是保险公司附加的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条款。刘先生经医学标准确诊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保险公司以平均血氧未达其自定义标准拒赔,违背医学诊断标准,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

一审、二审均胜诉,保险公司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万元,并豁免后续各期保费。


律师提醒


  1. 保险条款里给疾病定义加的"附加条件",很多并不符合通行医学标准,遇到拒赔要警惕;

  2.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23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设置违背医学标准的理赔条件;

  3. 确诊了却被以"指标不达标"拒赔,建议先咨询专业保险律师评估。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耕保险纠纷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102892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102892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