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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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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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1型糖尿病重疾险拒赔 | 以"未出现并发症"为由拒赔,新沃律师助力,成功获赔9万元!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6-09

案情简介

2017年,河北唐山鲁女士为未成年的儿子小于投保某人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万元,按300%给付即9万元。条款约定"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因坏疽切除脚趾。

2021年8月,小于因体重下降、多饮多食多尿住院,确诊1型糖尿病伴糖尿病酮症,出院后持续每日4次皮下注射胰岛素。同年9月北京某医院同样诊断为糖尿病,11月因血糖控制不佳再次住院。自确诊起持续使用外源性胰岛素已超过180天。

2023年9月小于申请理赔,某人寿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达不到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观点


  1. 原告未产生任何并发症,未满足条款约定的三个条件之一
  2. 原告年仅10周岁,儿童病情可能好转甚至痊愈,领取保险金后痊愈属于获取额外利益
  3. 达到合同标准时保险公司会履行给付义务


律师观点


  1. 1型糖尿病已有明确医学诊断标准,小于经医院确诊且持续使用外源性胰岛素超180天,病情指征符合诊断标准
  2. 条款附加的三个条件均属严重需手术的情形,极大限缩理赔范围,不符合1型糖尿病的医学标准及常人认知
  3. 某人寿未充分证明投保时已明确告知该疾病的确切定义及赔付条件


法院认定

原告诊断为1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持续使用外源性胰岛素超180天,符合医学诊断标准。条款约定的三个条件极大地限缩了理赔范围,不符合1型糖尿病医学标准及常人认知。被告未证明已明确告知重大疾病确切定义及赔付条件,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某人寿支付保险金9万元,退还确诊后交纳的两期保费7392元


律师提醒


  1. 重疾条款中的疾病定义往往比医学标准苛刻,要求出现严重并发症才赔属于限缩理赔范围
  2.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 确诊后继续交纳的保费可以要求退还——很多投保人不知道这一点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团队12年专注保险理赔争议,只代理投保人,全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累计争取保险金超6000万元,公开案例500+。免费咨询评估。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耕保险纠纷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102892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102892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