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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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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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甲状腺恶性肿瘤重疾险拒赔 | 以"未经病理学明确诊断"为由拒赔,新沃律师助力,成功获赔11万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2026-06-08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辽宁营口高女士投保某人寿终身重疾险,保额11万元。2024年1月,高女士发现甲状腺肿物,穿刺病理诊断"疑甲状腺乳头状癌",基因检测提示恶性风险较高,入院后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并行射频治疗。高女士申请理赔,某人寿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拒赔。


保险公司观点


  1. 穿刺结果仅为"疑"甲状腺乳头状癌,基因检测为"恶性风险可能较高",均非病理学"明确诊断"
  2. 保险条款要求"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原告诊断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3. 该条款依据行业协会统一规范制定,非格式条款


律师观点


  1. 限定"经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2. 诊断方式由医院根据临床实际决定,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限定单一诊断方式,加重被保险人义务,违背公平原则
  3. 某人寿仅以勾选、弹窗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据司法解释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对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某人寿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内容不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对原告无约束力。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标准,被保险人按通行标准确诊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高女士已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属于理赔范围。判决某人寿支付保险金11万元


律师提醒


  1. "病理学明确诊断"不等于只能通过病理确诊,穿刺、基因检测、临床诊断都可能是有效确诊方式
  2. 电子投保勾选弹窗≠已说明,司法解释明确仅设置勾选弹窗不能认定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3. 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标准,保险公司不得以自定义标准限缩理赔范围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团队12年专注保险理赔争议,只代理投保人,全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累计为当事人争取保险金超6000万元,公开案例500+。免费咨询评估。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耕保险纠纷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102892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102892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