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蒙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5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已经缴纳的保险千万不要断了,影响竟然这么大
2018年6月,王某的儿子王小二在保险公司为王某投保了百万医疗保险,同日缴纳保险费1000元,连续缴纳保险费至2023年6月,2023年7月王小二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不幸离世,而王某在2023年10月确诊为恶性肿瘤,前后花费医疗费30余万。王某确诊后前去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案涉百万医疗保险已经于2023年6月到期,王某认为造成脱保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没有尽到对客户的服务功能,没有跟踪到人或跟踪到家,由于保险公司过错导致无法续保,造成原有保单成为孤儿保单,无法享受百万医疗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30余万。
保险公司答辩称,公司与王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对于短期健康险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自动续保,案涉保险合同到期后,公司曾发送短信提示王小二保险合同即将到期和申请续保的内容,但是王小二并没有在期限内申请需要至今也没有缴纳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就该事故已经不存在任何保险合同关系,王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该予以支持。为此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提示书、通知短信、实地走访照片、证人证言等材料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通过系统向王小二发送了保险缴费通知书和续保变更确认函,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发勤勉义务,根据《民法典》465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固定明确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项下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合同相关的附随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本案王某未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而非合同一方,在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提醒王某是否续保的义务,故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购买保险是为了转移财务风险,突如其来的疾病、飞来的车祸等都属于不可控的风险,如若保险购买到位,即可将该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但是如若保险断缴,保险公司势必不会进行理赔,因为实践中种种因素,目前很多人已经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任,但是通过检索保险公司的案件,可以发现一旦进入诉讼,保险公司鲜有胜诉案件,如若本案王小二正常缴纳保险,王某后续三十万医疗费进行理赔完全不是问题,胜诉也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