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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后还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费吗?

发布者:李蒙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退保后还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费吗?

苏某在甲保险公司为其成年儿子购买人身保险一份,该保险包括终身寿险及重大疾病保险,苏某认为该份保险合同存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购买保险时,苏某出于对死亡的忌讳习俗,不想让其儿子知道该份保险,就在没有告知儿子的情况下代为签名投保,属于无效合同,且之后儿子知晓此事,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此保险,故此苏某向甲公司提出全额退保。

甲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保险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等,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苏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申请转化年金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理赔款可以转化成年金直接取出,并不属于保险法所规范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不影响其效力,如代签属实,也是苏某自身过错导致,与甲公司无关,且在苏某起诉前,其曾向甲公司申请退保,双方就退还的数额达成一致,苏某已经给付退保金额3000元,双方已经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关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作为投保人主动向甲公司申请退保,甲保险公司已经向苏某退还案涉保单的现金价值,至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关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已经终止,无论该保险合同在解除前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均不应构成投保人苏某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主张额外权利的依据,苏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李蒙,法学学士,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1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