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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李海音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401人看过


合同的订立要依法,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确定其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的进行磋商;假借指的是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只是借口;

2、故意隐瞒和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

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可以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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