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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作者:李海音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5次举报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我们买别人东西时,往往很难考察卖东西的人出售的物品是否为他自己的物品,这个问题也不太容易查证。我们通过合法的手段,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得到了该商品。后来才知道,物品的真正的所有权人并非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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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律师解答:

  可以。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这就是说,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受让人因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李海音,2010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有多年在北京大、中型企业从事法务主管的工作经历,对企业运营、管理及企业突发事件处理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侵权、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