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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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一波三折终胜诉,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布者:王晨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他人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王晨律师接手时是发回一审阶段,一审经过县法院审委会研究,做出了连带责任的认定。

王晨律师又重新整理思路,在尊重历史遗留问题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了二审代理思路。最终二审法院通过审委会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S县H镇财政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在本院认为部分,充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


【案情简述】

2012年7月9日,Z对原供销社J等国有土地变更商品房开发向S县人民政府作出请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为:H镇拟对原供销社J相邻的四宗地进行整体开发,四宗土地闲置多年,为改变城镇面貌,拟对以上四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经Z城乡规划部门考察,符合集镇总体规划,现申报s县人民政府审批。2012年7月12日,S县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负责人批示:“请国土局依法依规收购”。

2012年5月17日,H镇供销社与L签订了一份《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根据H镇委、镇政府城建规划要求和H镇供销社改革发展需要,依据企业工作方案,对C酿造厂进行改造搬迁,经双方同意,L负责全资在C厂建房及C厂新厂迁建。
一、开发方式: 1.H镇供销社同意L对C厂房屋土地进行统一开发还建。由L负责办理开发的相关手续和全部费用,并负责还建房的土地、房产证件的办理及费用。L负责开发全过程的安全责任。2.H镇供销社提供现有共计3872.79m*,L负责开发建房前的旧房拆除。拆除的檁子、屋架归H镇供销社所有(备用)。
二、还建要求: 1.L开发的9间门面全部还给H镇供销社,位置以原厂临H路门面从南向北相连共9间,门面间数及面积不少于原门面9间323.79平方米。多还门面面积甲方按每平方米
2000元作价付款给L。2.C厂迁建,由L另择厂址,必须经H镇供销社实地察看同意,并按H镇供销社建厂规划、规模、方案要求还建新厂,新厂房于2012年9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新厂房征地、建造费用及办理各种手续由L承担。新厂占地面积 2000 m',其中临琵琶湖旅游路口 面不低于5间(即:宽度不小于17.5M)。 3.新厂房还建后,原厂房屋、土地面积减去新厂房屋、土地实际面积的剩余面积(门面还建后),L按房屋面积1200元/m*,土地每亩按12万元计算,原厂大门过道面积35.98 m',由L在新建厂土地面积中抵还。相抵后按房屋、土地剩余面积及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L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分三次付给H镇供销社。

三、拆迁还建时间: 1.临街10间门面(含通道1间),可由北向南先拆除8间(通前朝后),暂保留南1间门面及大门。2.其他房屋拆建待新厂房交付使用后拆除。L先期工程施工不得影响C酱品厂的生产经营及安全、卫生。
四、建房要求:1.L的开发规划,方案须经H镇供销社审核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2.L还建给H镇供销社的门面房为全框架、“层高为4.5M, 门面房的地面高于水泥街面0.5M。 六、施工日期:门面房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竣工交付使用。上述合同签订后,L组织人员对H镇供销社所有的C厂进行了拆除。2012.年11月16日,L以中房公司的名义竞得S县H镇H路G (2012) 84号地块,并以中房公司的名义向S县有

关部门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名称为“H镇山城明珠”,L竞得的该地块包含《收购合同》及《合同书》中约定的地块。2012年10月22日,S县房产管理局为中房公司颁发了S县房权证H字第XXX号房产总证。L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又提供中房公司与L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进行房产权转移登记。S县房产管理局在审核L提交的所有材料后,于2012年10月31日为L办理了S县房权证H字第20121800281号房产证,将中房公司名下的房产总证变更登记在L名下。

2012年11月6日,经L申请,涉案房屋所在的1-2层1-9号(1层1-9号为还建给H镇供销社的门面房)进行了分证登记,分证房产证号为S县房权证H字第XXX号。此后,L将该证下的1层106、107 两间门面出售给王D。

2014年6月10日,S县房产局对XXX号房产证中.剩余房屋又重新为L颁发了S县房权证H字第XXXXXX号房产证(证载房屋为1层101-105、108-109和2层101-109)。一、二层临街门面房办理产权证登记在L的名下(证号为S县房权证H字第XX306号和第XX094号),并分别贷款抵押给农商行H分行和中国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州开发区支行。L至今未征地建新厂房。

2016年2月1日,H镇供销社以L为被告向S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1.L交付位于H镇H路的门面房9间,面积323.79平方米,并办理房屋权属证。2.L履行合同建设工厂交付H镇供销社或者赔偿损失673803.96元,补偿面积差价108368元。2016年7月18日,S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x03第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L位于S县H镇H2239.2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S县国用(20x13) 第0x00xx7号]作价1200000元抵偿给H镇供销社,并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土地过户手续。二、L在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向H镇供销社支付各项合同价款1885283.96元;逾期L则按照2605803.96元支付。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L负担。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H镇供销社的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H镇供销社负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本案案由确定是否错误;
二、土地收储中心对L领款的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三、H镇财政所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四、H镇供销

社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土地收储中心、H镇财政所的上诉请求成立。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湖北省S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 民初1941 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0元,均由S县H镇供销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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