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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滥发林木,积极复绿获轻判

发布者:王晨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S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S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由S市森林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S市看守所。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包某以1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买被告人陈某承包的S市D山场的林木,双方口头约定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由陈某办理。2019年8 月底,陈某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告知包某可以砍伐山场的林木。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9日,包某为了方便砍树,雇请挖机在山上修整土路,还雇请砍伐工人刘某等人在D山场砍伐栎、杂木,共计砍伐栎、杂木材57吨。包某以360元一吨的价格将砍伐的栎、杂木出售给包xx10.43吨,共计3700元;出售给黄某10吨,共计3500元;出售给董某9.91 吨,共计3500元。在包某砍伐树木期间,陈某收取了包某购买山场林木款共计4000元。

经S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和聘请S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D山场林木起源为天然林,采伐面积为3. 3611公顷,主要树种为栎树,其次为其它硬阔。经公安机关查证,包某组织砍伐工人在洪七茶场采伐林木总计57吨,根据S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实验得出D山场采伐区域内1立方米栎、杂木重量为1.161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中湖北省范围内天然林出材率为56.3%的规定,折算材积49.1立方米,立木蓄积87.2立方米。
被告人包某对砍伐山场进行补植复绿,经现场查看验收,补种树木成活率85%,质量合格,树种为意杨,实际补种面积19. 2645亩。被告人陈某家属已缴纳一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委托S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林业局代为补种树木。

2019年12月10日,S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传唤至S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进行讯问,2019 年12月12日,S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包某传唤至S市森林公安: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进行讯问,二人均如实供述了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2019年12月16日,陈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告知包某可以砍伐,包某明知采伐许可证未办理仍雇请工人砍伐林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包某在公安机关传唤下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砍伐林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包某积极复绿,使其另具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另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分别在审查和审理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另具备可以从轻罚的量刑情节。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包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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