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律师

  • 执业资质:1421320**********

  • 执业机构:湖北五合(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刑事合规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纠纷一审不服,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者:王晨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4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年4月29日,H专汽公司(卖方) 与Q运输公司(买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湖北H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 xx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贰辆,合计30万元(单价1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10天提车;二、项目内容及质量要求:根据买方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一.其他约定事项,合同还约定其结算方式等其他内容。Q运输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合同签订当天支付1万元定金给H专汽公司,同年5月25日付43000元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H专汽公司将车交.付给Q运输公司。2020年8月17日,其中车架号为xx辆车在J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车辆牌照注册登记,J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出具书面《机动车业务不予受理告知书》,具体原因为车辆罐体尺寸与公告不符。


【二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解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湖北H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购车款15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被上诉人保险费损失16231.31 元;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观点】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罐体几何容积为大7立方,没有明确约定罐体的尺寸。涉案车辆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合格证.上也没有涉案车辆罐体尺寸的参数,只有外廓尺寸7600 mm、2360 m、3650 m。在涉案车辆公告上,罐体外形总长为(含封头) 3867m,最大外径1700 mm,搅动容量为3.5立方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产品,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上诉人Q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H专汽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根据需方要求的配置标准对涉案车辆进行制作并约定了涉案车辆的底盘及罐体具体参数,虽签订的合同形式为买卖合同,但涉案车辆最后的交付是按照上诉人特定要求制作的成果,具备定作合同特点,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定作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Q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解除Q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北H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湖北H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三、湖北H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Q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120000元及利息(自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Q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H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退还涉案车辆;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Q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湖北H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有话说】这个民事案件,我不是一审代理人,在二审开庭前一晚上接受了委托代理,随州地区是汽车改装之都,王晨律师比较精通改装车纠纷,在仔细研究了一审提交证据的前提下,敏锐发现车辆合格证书在双方的定做合同签订之前,即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加工定做合同无法在时间逻辑上自洽,二审更改案由为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上牌上户是卖方的附随义务,所以才导致最后的根本改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