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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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贸易有限公司、董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余成平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X街道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平,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原告杭州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告董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平,被告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协议》;2.判令被告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返还原物并承担运输到原告指定地点的运费,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8290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9日,原告员工唐XX在货运平台X”上与被告订立《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承运原告的建筑五金配件,始发地为杭州市钱塘区,目的地为苏州市姑苏区,全程144公里,运费为650元。由于在疫情期间跨省运输,原告与被告反复确认是否符合跨省运输条件,被告均确认没有问题。后由于被告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X”导致货物滞留一天。被告要求原告增加滞留的费用,原告同意适当增加,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随后被告私自将货物处置导致原告未能及时交货,原告又另行发货至目的地,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董XX辩称,被告于2022年5月19日从“X”平台订了一趟从杭州市钱塘区至苏州市姑苏区的单子,当时被告再三和发货人确认是否需要货运通行码,发货人说不需要。次日,被告至X公司厂区装车,到苏州市姑苏区高速收费站时,因没有X”导致无法下高速,直到晚上11点17分才发现“X”已审核通过,在发货人的要求下,被告连夜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但被告知时间太晚无法卸货,需要次日卸货。被告提出因无法下高速绕路110多公里,又无法当天卸货,要求增加费用,但双方未协商一致。后被告将货物拉到山东存放在被告租赁的厂房。因此,被告在收取应得运费后,同意归还货物,但不同意承担货物运回的运费及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9日,原告委托唐XXX”平台上发布货物运输订单[五金配件,价值28290元,具体明细:“扁管朝阳花实心轮子”500个、“金华3*3角铁+红色穿孔实心胎”50个、“扁管焊圈+大无畏+普通内胎”50个、“加粗750大轴”20捆(100支)、“三叶黑金刚盒装力车内胎”4件(200条)、“昆明三叶红色力车内胎”1件(50条)、“朝阳盒装206轴承”10箱(1000个)、“3号永吉利206轴承”5箱(600只)、“配套开花帽”1件(800个)、“垫片”1件(2000个)],运输路线从杭州市钱塘区至苏州市姑苏区,运费650元,被告通过上述平台接单,双方在平台上确认了《货物运输协议》(该协议第6.6条约定:“本协议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及/或满帮平台等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直接/间接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2022年5月20日,被告前往原告厂区装车出发,到苏州市姑苏区后因没有“X”导致无法下高速,直到晚上约11点“X”审核通过后,被告才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但被告知当天无法卸货,需要次日卸货。被告提出增加运输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后被告拉走货物,至今未还。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被告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在2022年5月20日运输当天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理应在次日也即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被告将货物拉走至今未还,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双方未就增加运费协商一致,不能成为被告留置全部货物的依据。原告委托唐XXX”平台上发布运输订单,现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行使《货物运输协议》项下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案涉《货物运输协议》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2年8月12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案涉《货物运输协议》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X贸易有限公司案涉货物(五金配件,价值28290元,具体明细详见事实查明部分),并承担货物运回至原告杭州X贸易有限公司处的运费;若被告董XX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杭州X贸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8290元。

三、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X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余成平,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