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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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余成平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X,女,1999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施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成平,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段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段X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扣除审理期限30日。

原告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9800元,并赔偿以借款本金69800元为基数,自法院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4月起,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2000元。后被告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陈X欠段X7.2万元承诺每个月发工资还点,过年之前还清。”后被告仅归还原告2200元,仍有69800元未予以归还。

被告陈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段博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段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陈X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段X借款69800元,并赔偿以69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余成平,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