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玲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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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顾玲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4次举报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顾玲丽律师,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验。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着“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