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胜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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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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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的事由

发布者:忻胜海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246人看过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属于婚姻无效的事由?


  律师解答: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医学和科学发展证实,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产生遗传学疾病,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时,不得结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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