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与律师价值
何X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劳动争议一案,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我方作为申请人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仲裁庭最终完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共计* 元,案件取得完胜,劳动者全部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支持。
一、案件基本事实
何X于 2024 年 1 月 入职**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X正常工作至2024年,在职期间公司仅为其缴纳部分月份社保,且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安排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何X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加班费等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当庭抗辩:主张工资含加班费、以试营业未正规运营为由拒付双倍工资、指责劳动者履职不当并拒绝支付加班费。仲裁庭经开庭审理,全面采信我方证据与代理意见,作出支持何X核心诉求的终局裁决。
二、律师代理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否支持、加班费是否已实际支付、社保诉求如何处理。围绕焦点,我方提出清晰、严谨的代理观点,均被仲裁庭采纳:
(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1.何X2024年1 月入职,至2024年8月离职,用工超过1个月不满 1 年,**公司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
2.公司以 “试营业、未步入正轨” 作为免责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3.仲裁庭依法核定2024年1 月至2024年8月为双倍工资计算期间,按实际发放工资标准核算差额* 元。
(二)加班费事实清楚,公司未举证已支付,应承担不利后果
1.对何X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 5 天、休息日加班 8 天。
2.公司辩称已通过微信、现金支付加班费,但未提交任何支付凭证、工资表、签收记录,依据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三)公司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公司提出的 “履职不当、侵占利益、造成损失” 等抗辩,无证据佐证,与本案双倍工资、加班费争议无关联,仲裁庭均未采信。
三、本案体现的律师核心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未签劳动合同 + 拖欠加班费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无合同、无支付凭证、恶意抗辩等方式逃避责任,我方通过专业代理实现劳动者全额胜诉,充分体现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的核心价值: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某劳人仲字〔2024〕第XXX号
申 请 人: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吴玉庆律师,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已隐去)。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B,男,系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C,男,系乙公司经理。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经理工作,月薪8000元。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此外,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存在加班,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为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辩称申请人工资构成包含加班费;因公司处于试营业阶段故未签订合同;申请人存在工作失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等行为;公司已通过奖金等形式支付了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工作至某年某月某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核算,申请人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6755元。另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休息日加班8天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委予以确认。
本委认为: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有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经计算,差额为......元。..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为......元。
三、关于社会保险赔偿请求。该项请求不属于本委审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有效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乙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甲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元;
二、被申请人乙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甲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8*88*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XXX
仲 裁 员:XXX
仲 裁 员:XXX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某年某月某日
书 记 员:XXX
吴玉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