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便有男方为缔结婚姻向女方赠与彩礼的传统,近年来因彩礼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或是男方付不起高额彩礼导致谈婚论嫁的新人分道扬镳,或是男方支付彩礼后,本已商量好结婚甚至酒席都已办过的女朋友突然带着彩礼销声匿迹。该不该付彩礼,付了彩礼女方又反悔了,那彩礼能不能要回来?这成了很多新人在谈婚论嫁时关注的头等大事。
民法典出台后,虽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彩礼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付,便不能说是违法违规。那么哪些情况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有三种:1、没有领结婚证的;2、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又领了离婚证的;3、婚前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两人领了离婚证的。
另外,笔者补充一点:对于生活中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发生纠纷后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综合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男方给付彩礼数额、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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