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时阳|时间:2024年05月13日|1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诉称:
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归还欠款1233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谢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谢某于2021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233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入被告微信账户。被告承诺于2022年1月10日归还,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证据与认定:
原告吴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具有证明力。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欠款12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谢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