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时阳|时间:2023年10月11日|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6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下原告 27 号厂房工程款、材料、工人工资 33600 元。被告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到农民工工资 40 号厂房 14400 元,25 号厂房14000 元,材料 4900 元,27 号工程款 2500 元,共计 35800 元,并约定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付 15800 元,其余于 2022 年 7 月 20日前付清。合计产生工程款、材料款及工人工资费用 69400 元,被告共支付了 25000 元,尚欠 44400 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相关债务,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款及工人工资计44400 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瑞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44400 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