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时阳|时间:2023年10月11日|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 2018 年 3 月 28日经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 年 12 月 6 日在都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经查,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离婚已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因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故本案中无子女抚养的问题处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问题,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日后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可依法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下一篇
上一篇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