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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公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林红樱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2800人看过 举报

2025-10-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年11月清晨,某县农民古XX(女,1974年生)沿本村通行的某公路推手推车散步。同村村民锁某某(男,1984年生)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前往田间,行至某公路下行5公里400米处时,车辆偏离路面,与路边行人古XX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倒地。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锁某某负全部责任,古XX无责任。

二、案件经过

  1. 古XX当日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诊断为:

    • 左侧第9、10肋骨骨折;

    • 左侧腓骨小头骨折;

    • 伴肺部感染、肺气肿。

  2. 出院医嘱:膝关节支具固定6周,病休1月。

  3. 2024年1月与5月,古XX又因“腰椎间盘突出、退行性脊柱炎”两次住院,但病历记载“腰骶痛10年,加重1月”,与外伤关联性不足。

  4. 2024年3月,经某司法鉴定所评定:误工期8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50日。

三、争议焦点

  1. 医疗费范围: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误工、护理标准:农村妇女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与护理费;

  3. 营养费:医嘱未写明“加强营养”,是否支持;

  4.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全部认可;

  5. 鉴定费:侵权人还是受害人承担。

四、诉讼过程

2024年5月,古XX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锁某某赔偿:

  • 医疗费8018.02元

  • 误工费15380.8元

  • 护理费9613元

  • 交通费42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

  • 营养费1000元

  • 鉴定费1400元
    合计37931.82元

被告锁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五、判决结果

法院对证据关联性进行逐项审查后,作出(2024)某民初字第****号判决:

  1. 医疗费:第二、三次住院与事故无关,不予支持;第一次住院票据双方均未提交,且未在诉请中明确,不作处理;

  2. 误工费:按甘肃省上一年度农业工资标准×80日,支持15380.8元

  3. 护理费:按农业工资标准×50日,支持9613元

  4. 交通费:酌定160元

  5. 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支持事故当次住院7天,计700元

  6. 营养费:无“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

  7. 鉴定费:属合理支出,支持1400元

最终赔偿额:27253.8元
扣除已付300元,锁某某应再支付26953.8元

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古XX负担60元,锁某某负担257元。

六、案件意义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原告对第二、三次住院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举证不足,法院依法剔除相关费用,防止过度医疗与过度赔偿。

  2. 农村老年人劳动价值认可:虽年满50岁,法院仍参照农业工资支持误工费,体现对农村持续劳动现实的尊重。

  3. 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提醒当事人应诉意识。

  4. 交通事故“关联性”审查样本:对多次住院、陈旧性疾病与外伤混同情形的处理,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思路。

  5. 基层普法素材:案情简单、争议典型,适合在乡村、社区开展“以案释法”,提升群众交通安全与证据意识。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金融保险、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年均办理民商事、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8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1620820********67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