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年11月清晨,某县农民古XX(女,1974年生)沿本村通行的某公路推手推车散步。同村村民锁某某(男,1984年生)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前往田间,行至某公路下行5公里400米处时,车辆偏离路面,与路边行人古XX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倒地。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锁某某负全部责任,古XX无责任。
二、案件经过
古XX当日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诊断为:
左侧第9、10肋骨骨折;
左侧腓骨小头骨折;
伴肺部感染、肺气肿。
出院医嘱:膝关节支具固定6周,病休1月。
2024年1月与5月,古XX又因“腰椎间盘突出、退行性脊柱炎”两次住院,但病历记载“腰骶痛10年,加重1月”,与外伤关联性不足。
2024年3月,经某司法鉴定所评定:误工期8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50日。
三、争议焦点
医疗费范围: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误工、护理标准:农村妇女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与护理费;
营养费:医嘱未写明“加强营养”,是否支持;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全部认可;
鉴定费:侵权人还是受害人承担。
四、诉讼过程
2024年5月,古XX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锁某某赔偿:
医疗费8018.02元
误工费15380.8元
护理费9613元
交通费42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
营养费1000元
鉴定费1400元
合计37931.82元
被告锁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五、判决结果
法院对证据关联性进行逐项审查后,作出(2024)某民初字第****号判决:
医疗费:第二、三次住院与事故无关,不予支持;第一次住院票据双方均未提交,且未在诉请中明确,不作处理;
误工费:按甘肃省上一年度农业工资标准×80日,支持15380.8元;
护理费:按农业工资标准×50日,支持9613元;
交通费:酌定16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支持事故当次住院7天,计700元;
营养费:无“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
鉴定费:属合理支出,支持1400元。
最终赔偿额:27253.8元
扣除已付300元,锁某某应再支付26953.8元。
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古XX负担60元,锁某某负担257元。
六、案件意义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原告对第二、三次住院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举证不足,法院依法剔除相关费用,防止过度医疗与过度赔偿。
农村老年人劳动价值认可:虽年满50岁,法院仍参照农业工资支持误工费,体现对农村持续劳动现实的尊重。
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提醒当事人应诉意识。
交通事故“关联性”审查样本:对多次住院、陈旧性疾病与外伤混同情形的处理,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思路。
基层普法素材:案情简单、争议典型,适合在乡村、社区开展“以案释法”,提升群众交通安全与证据意识。
林红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