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年8月,A(化名)与B(化名)共同承包某高校餐饮中心一楼二号餐厅,期限一年。学校按营业额6%逐月扣除“大型设备维修费”,合同期满统一退还。2019年7月合同终止后,双方因水电费分摊产生矛盾,遂分开经营。2023年1月,学校将2019年3—7月维修费共计43657元一次性退至A账户,并书面确认“含B 50%份额”。B多次索要无果,于2023年5月诉请返还自己应得的21828.50元。
二、案件经过
2019年3—7月 学校共扣除维修费43657元,全部汇入A账户。
2022年7月 学校解除全部个人承包合同,启动维修费清退。
2023年1月13日 学校将43657元退至A账户,并书面确认“含B 50%份额”。
2023年2—4月 B多次电话、微信催要,A以“水电费分摊不公”为由拒绝转付。
2023年5月 B向某某区法院起诉,要求返还21828.50元及利息。
2023年7月 一审宣判;A不服上诉。
2023年10月 二审书面审理并当庭宣判。
三、争议焦点
法律关系:双方是合伙关系还是名义合伙?
债务性质:学校退还的维修费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应否平均分配?
抵销抗辩:A能否以水电费分摊争议为由拒绝转付?
案由定性:本案属于合伙纠纷、不当得利还是共有物分割?
四、诉讼过程
举证质证B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学校退款通知、银行回单、微信催款记录。A提交:水电费明细、证人证言(欲证明B未出资、未经营)。
法庭调查合同明确约定“维修费由双方各50%享有”;学校退款凭证备注“含B 21828.50元”;A一审庭审自认“代领B一半维修费21828.50元”。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
五、判决结果(2023-10 二审终审)
维持原判:A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B大型设备维修费21828.50元;
驳回A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A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意义
自认规则:一审中明确承认“代领对方份额”,二审反言无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不当得利认定:学校已注明退款含对方50%,继续占有构成“无法律根据得利”,应全额返还。
合伙内部纠纷与外部退款分离:水电费分摊争议可另案解决,不能对抗已明确的共有财产返还义务。
案由选择:合伙终止后,一方占有应属他方的财产,可径行以“不当得利”起诉,简化诉讼路径。
风险提示合伙体收取第三方退款时,应同步确认各方份额并即时分割,避免长期占用;收款方如认为存在其他抵扣事项,应另行起诉或提起反诉,不得自行扣留;对于需分摊的费用,应在合伙清算中形成书面结算单,防止“口头反悔”无法举证
林红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