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冬季,A省B市C区某村实施“煤改电”增容工程。
承包方:D公司(化名)
现场组织人:E某(化名)
承保方:F保险公司(化名),雇主责任险死亡限额100万元/人
死者为G某(化名),其近亲属为原告H某等三人。G某于2024-12-10傍晚在工地租住房内昏迷,经36天救治后于转运途中死亡,诊断为“基底节区脑出血”。H某等认为被告未尽监管及送医义务,索赔101万余元;被告主张G某系自身疾病猝死,已积极救助,拒绝赔偿。
二、案件经过(时间线)
2024-12-10 17:30 村民发现G某昏迷,工友拨打120并送医院手术。
2024-12-11—2025-01-16 先后转院治疗,终因病情危重自动出院,转运途中死亡。
2025-02-27 H某等向C区法院起诉,要求D公司、E某共同赔偿,F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内优先赔付,并追索拖欠劳务费1.5万元。
2025-08 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争议焦点
法律关系:G某与D公司、E某是否构成劳务/雇佣关系。
死亡原因:基底节出血系自身疾病,还是与劳动强度、环境相关。
过错责任:被告是否未尽现场监管、及时送医义务,应否承担侵权赔偿。
保险责任:F保险公司赔付条件是否成就,赔偿项目及限额如何确定。
劳务费:拖欠工资与侵权能否合并审理。
四、诉讼过程
举证质证原告:户口本、病历、医疗费票据、雇主责任险保单、工资微信截图、考勤照片。被告E某:通话记录、现场照片、门诊预交收据、工资发放清单(已付99%)。被告D公司:劳务合同、保险单、派遣说明。被告F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未报案说明、赔付范围意见。
法庭调查G某与D公司签有劳务合同,工资由D公司账户发放;E某为现场带班。工友证实:当日下雪,仅G某与另一人到场;17:10收工,17:30被发现昏迷,17:49拨打120。病历:既往“高血压3级(极高危)、糖尿病”,直接死因为“基底节区脑出血”。
鉴定与专家意见未申请尸体解剖;双方对“系自身疾病引发”无异议。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双方均无过错,可依法分担损失。雇主责任险条款:保险期间内,雇员从事约定工作遭受意外或职业病,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赔付。
五、判决结果(2025-8 一审生效)
F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264578.59元(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三项合计的30%)。
D公司、E某共同支付原告补偿款2163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丧葬、交通五项合计的30%,扣除已垫付部分)。
驳回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及劳务费请求(劳务费与侵权非同一法律关系)。
案件受理费13960元,原告负担10034元,D公司、E某共同负担3926元。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意义
公平责任适用:无法证明雇主过错,但雇员在提供劳务期间突发重病死亡,可依《民法典》第1186条由雇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雇主责任险射程:雇员在岗期间、工作区域内突发疾病,经积极救治仍死亡,可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限额比例赔付。
赔付项目区分:保险条款仅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丧葬、交通等由雇主另行补偿。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张侵权赔偿应就过错及因果关系举证;被告主张免责应就及时救助、无过错举证。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为雇员足额购买雇主责任险,并及时报案、配合勘查;现场负责人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拨打120并留存记录,避免“救助延误”争议;雇员有既往病史的,应做好入场健康询问及岗位适配,减少突发疾病风险。
林红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