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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某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审判》

发布者:林红樱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3869人看过 举报

2024-11-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交通肇事罪

2.审判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3.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F某某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某某(被害人B某某妻子)、C某某(被害人B某某儿子)、D某某(被害人B某某女儿)、E某某(被害人B某某儿子,法定代理人C某某

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临沂市G物流有限公司、中国K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二、案件事实

1.事故经过

1.2022 8 18 9 时许,被告人F某某驾驶鲁 Q298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 Q9Y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平凉市崆峒区张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高公路某某处路段时,与沿平凉市崆峒区某某镇村道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B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A某某E某某)碰撞,致B某某A某某E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人员伤亡情况

1.B某某经送医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 63 岁)。

2.2022 12 22 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某某E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3.责任认定

1.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F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B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A某某E某某无事故责任。

4.车辆及保险情况

1.F某某驾驶的鲁 Q298xx号车辆挂靠于临沂市G物流有限公司。

2.该车于 2022 4 17 日在K财险临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 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某某200,000 元。

3.经鉴定,鲁 Q298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两前轮制动管路改装球阀且球阀处于关闭状态,两前轮制动失效,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肇事前车辆行驶速度为 66km/h

5.赔偿情况

1.被告人F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 110 120 电话,积极救治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B某某丧葬费 30,000 元,垫付A某某医疗费 30,000 元。

2.2023 11 24 日,F某某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F某某自愿赔偿 200,000 元,并取得谅解。

三、争议焦点

1.被告人量刑问题

1.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并适用缓刑。

2.民事赔偿责任及标准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及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多项费用,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主张按照 2024 年新赔偿标准计算。

2.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私自改装、超载,违反禁止性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对部分原告主张费用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应按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赔偿标准计算。

3.辩护人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应退还被告人垫付费用。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

1.刑事部分

1.法院认为被告人F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F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因素,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F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民事部分

1.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F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临沂市G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该公司在K财险临沂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应由K财险临沂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K财险临沂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关于赔偿标准,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确定适用已公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赔偿标准计算,但鉴于F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且约定原告民事赔偿诉求不变,根据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原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标准计算。

3.经计算,应赔偿被害人B某某的医疗费 5065.10 元、丧葬费 47115.5 元、死亡赔偿金 638724 元、交通费 1000 元,合计 691904.69 元;A某某的医疗费 351203.32 元、护理费 17303.32 元、营养费 18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000 元、残疾赔偿金 240760.57 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7814.17 元)、鉴定费 19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合计 623967.21 元;E某某的医疗费 15036.07 元、护理费 2114.8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100 元、营养费 220 元、交通费 1500 元,合计 19970.93 元。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对A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案发时已 59 岁,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故不予支持。

4.K财险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已赔付 198000 元,剩部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次责任,由K财险临沂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 70% 的主要赔偿责任,即赔偿A某某C某某D某某412538.48 元;赔偿A某某372036.99 元;赔偿E某某11914.51 元。对F某某自愿赔偿的 200000 元予以确认,对其垫付的费用,应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退付给被告人。

五、案例评析

1.本案例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刑事部分,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量刑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在民事赔偿方面,对于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明确了挂靠公司与实际车主的连带责任,同时依据保险合同关系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对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拒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强调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知道解除事由后应及时行使解除权,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对于赔偿标准问题,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协议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处理,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约定,又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为类似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参考。同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的界定,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特定情况下的误工费等,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明确判断,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金融保险、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年均办理民商事、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8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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