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对被告河南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建*局第*建筑有限公司、濮阳市****工程有限公司、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秦凤伟律师
发布者:秦凤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35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对被告河南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建*局第*建筑有限公司、濮阳市****工程有限公司、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