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民间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账凭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乙、丙在原告向其催要借款时未予偿还,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乙、丙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借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月借款本金的20‰,原告按月利率14‰主张,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乙、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凤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