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三被告向原告索要了彩礼10万元以及共价值1万余元的金项链一条、金耳坠一对和手机一部,但考虑到被告及其母亲均为残障人士,双方未能成功缔结婚姻,也并未同居。原告及其家人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女方退还部分彩礼和花费,被告拒不归还,而双方长辈也参与其中各说各理,矛盾一触即发。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
案件受理后,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从情、理、法多角度向当事人耐心析法说理,从案件事实、风俗习惯、人际关系、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承办法官的温情劝解,最终双方释怀,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彩礼及其他款项共9万元。该起婚约财产矛盾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及其他款项共9万元。
【主办律师评析】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有着广泛的民俗社会基础,但一旦双方出现裂痕,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婚姻家庭是国家与社会的大厦基石与神经末梢,牵动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般原则
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若因返还产生纠纷,适用相关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范围认定
人民法院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以下情形不属于彩礼:
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返还情形及比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返还,但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一般应返还彩礼,返还比例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将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调解解决。
徐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