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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欠款人不还钱,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

作者:胶州孙佳13668896807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次举报

作者:胶州律师孙佳,电话13668896807


一、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约定的法院管辖

如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定管辖的情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纠纷,故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一)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法院管辖

(二)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也作出相似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山东高法。声明:本图文分享内容仅限于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孙佳律师13668896807,中共党员,执业于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青岛电视台《真情调解》《幸福援助团》栏目特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