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胶州律师孙佳,电话13668896807
对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用人单位为了诉讼便利,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等协议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目的是通过双方约定将管辖法院固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但劳动合同中此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孟某于2004年6月入职天津某公司防损便衣岗位,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天津某基层法院),并非劳动合同覆行地基层法院。劳动合同覆行过程中公司在未与孟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其岗位调整至生鲜部门的销售岗位,孟某不同意调岗,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期孟某向劳动合同覆行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公司认为,虽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二者之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故本案应由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天津某公司(用人单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并未赋予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其次,劳动合同与民商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双方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将会排除员工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增加员工维权的困难。因此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纠纷仅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