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受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告人虽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量刑减让,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确实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仍然可以提出上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