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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以第三人履行义务为付款条件时,该约定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作者:李文杰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1次举报


导读:

当合同约定以第三人履行义务为付款条件时,第三人迟迟未履行相应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保障?在有关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裁判观点:在合同涉及权利义务已经明确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作为付款条件时,应当认定为该付款条件为履行义务所设期限,并考虑负有付款义务一方是否积极行使权利促使期限确定,而非单纯将不予付款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案件介绍:

一、2002年,A公司(甲方)和B公司(乙方)达成战略合作,在合作过程中,由于B公司资金不足,多次向A公司借款。

二、2007年7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对账通知》,载明B公司共向A公司借款2300万元,B公司予以盖章确认

三、2011年7月14日,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终止共同承办项目合作关系。同时约定,解除合作关系后,乙方欠甲方的2300万元借款本金排在乙方其他债务之后清偿。

四、A公司认为B公司无限期拖延偿还借款,无法实现债权,遂提起诉讼。

焦点探讨:双方关于“乙方欠甲方的2300万元借款本金排在乙方其他债务之后清偿”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有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在B公司未清偿其他债务之前,A公司能否就该笔债权主张B公司偿还?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民事效力的附款。期限不同于条件的根本之点在于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而条件则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中约定2300万元借款排在被告其他债务之后清偿,云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确定了B公司的其他债务,但是B公司何时归还其他债务、能不能归还其他债务均不能确定,故该约定设定的事实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应为附条件的约定,并且该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法,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在《解除合作关系协议书》中约定“解除合作关系后,乙方欠甲方的2300万元借款本金排在乙方其他债务之后清偿……”,对于该条款的约定是否属于归还借款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结合双方在该条款后半部分中关于“乙方收到拆迁补偿款后,须按年度优先偿还借款2300万元的利息”的约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共同确认被B公司尚欠A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B公司对于该2300万元借款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该2300万元债务的清偿顺序排在其他债权之后。因此,双方当事人就2300万元借款应当归还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只是对于债务的清偿顺序进行了约定,且其他债务能否清偿完毕、何时能够清偿完毕,完全依赖于B公司自身的履行行为,故该条款并非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而是“附期限”的合同条款。由于该条款约定期限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向A归还借款2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根据笔者对相关案例的检索,认为该类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的判决不在少数。针对司法实践差异,要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1、合同主债权债务是否明确。2、第三人履行义务是否依赖债务人的行为。3、主债务人是否积极催促第三人履行相应义务。一般来说,在债权债务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完全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履行义务,又存在债务人催促无果的情况的,债权人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认定该条款为约定不明确的“附期限”条款,更能体现合同双方权利的对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李文杰,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多篇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0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