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曾在央视财经频道中说过一句话:如果不能控制这家公司,我宁愿把它卖掉。这也是大多数企业家的想法,对公司、事业的热爱甚至已经超过了对金钱的追逐。但是,创始人一己之力,包括精力、物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没有雄厚的资金便很难获得发展,但更多投资者加入企业也可能导致创始股东控制权被稀释,这是创始股东不愿看到的结果。企业逐渐壮大,创始股东却对企业丧失了控制权,是否有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一、控制权比股权比例重要
举例,南京的土地农业用地租赁权600元/年,工业用地30万一亩,商业用地万一亩,住宅用地 万一亩。同样是土地,甚至地理位置都一样,为什么价格能差几百倍,上千倍?是背后的权力。所以真正能够体现价值的,不是到底值多少钱,而是权力掌控在谁手里,权力让他值多少钱。
这一点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股民投资一是通过股票增值获得受益,二是通过股票的分红,获得利益。在我国,买股票不叫投资,叫炒股。为什么?因为股票的收益完全看股票的涨跌,几乎没有上市公司给股民分红。股票的涨跌谁说了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说了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什么方式赚钱?我们看最近比较热的两个案子:
控制权可以给自己发工资赚钱——联想高管事件
董事长杨元庆2020年工资1.7亿元,柳传志退休工资9790万元,全年30多位高管总工资支出11.8亿元,而2020年联想全部利润才38.68亿元,高管工资就占了三分之一。中科院占有联想29.05%的股份,分配利润却没有高管多。
控制权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赚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万宝之争,表面上争的是董事会席位,实际上挣得是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想把企业做大,就不可权利和利益两者都要占。只有小公司才是老板拥有百分之百的股权,同时公司百分之百的利润也归老板所有。大公司一定是股权分散的,中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大概在20%-30%;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更低,一般在10%左右。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公司越大,股权就越分散,股权分散代表的是利益均沾,但是并不代表大股东对公司没有控制力,如何实现把股权分出去,可以把公司做大,于此同时又不失去公司的控制权,这才是我们股权架构设计索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首先,我想问在座的企业家,你为什么认为公司是你的不是别人的?不是你小股东的?是因为你是大股东吗?很多人甚至不是公司的股东,是用自己七大姑八大姨名义注册的公司。为什么说这是你的公司呢?而是不是你七大姑八大姨的公司?因为员工都听你的?法律上你叫什么?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才是公司老板。所以对公司的控制力不能和股权比例划等号。
什么是公司的控制权?说白了就是在公司谁说的算?再细分一点,可以分为公司的人事、财务和经营权。公司的日常经营权,在谁的手里?在董事会手里,股东核心的权利只有表决权、查账权和分红权,股东可能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也不能开除保洁阿姨。
发展不同阶段的公司是不一样的,公司初创期、小公司,公司的首要目标是活下去,大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一般都是一个人,管控公司的核心就是是要管控好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这个时候51%、67%都没有什么意义,发展才是硬道理;公司到了稳定发展阶段、发展成为了中型公司,营收能做到1000万以上,要重视股权比例,一定要实现股权的控制。如果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哪怕另起炉灶,此时也还来得及。大型公司,经过数轮融资,甚至已经上市,这时,股权比例已经降得很低,不能67%,也不可能51%,在这个阶段需要掌控的不是股权,而是董事会。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股权比例不等于表决权比例,股权比例也不等于分红权比例。
你可能要问了,我们平时都是按照股权比例表决的呀,工商局也没说我们的做法不对!你们翻开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你们的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的模板,或者网上挡下来的模板,没有另外规定,所以,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
公司法的发展经历过3个阶段。1993年颁布的第一部公司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同股同权;2005年公司法做了修改,允许同股不同权;2012年公司法做了第三次修改,鼓励中小企业同股不同权;
具体体现为:
(1)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明白了没有,原则上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法律上但是后面的部分才是更值得我们注意的,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要优于法定。
举例:王总和李总两个股东各持有公司50%股权,但两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王总拥有公司100%的投票权,而李总并不享有任何投票权。可不可以?可以的。这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这里还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公司法规定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个出资比例是实际缴纳还是认缴?原则上是认缴。可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
如果想要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需要怎么办?只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分红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分红权的规定类似于表决权,都是“约定优于法定”的制度设计。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并不是认缴。在公司各个股东实缴期限不同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尤为值得关注。当然,《公司法》仍然赋予了各股东之间通过约定作出例外规定的权利;换而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分红权同样可以通过约定来实现“同股不同权”。张三和李四各持有公司50%股权的情况下,两人完全可以约定张三可分得90%的红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增资权
公司法第34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A和B两个股东,A持股30%,B持股70%。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约定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时,A、B不按照30:70的出资比例,而是按照70:30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3)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我这里一直讲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什么?还有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施行的是“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并不认可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架构。《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时,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中设定“同股不同权”的约定,将因与《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导致无效。因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权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今后想在国内上市,原则上必须要实行同股同权。
例外: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其中就“表决权差异安排”作了专门规定。但是限制很多。仅限:高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在科创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红,《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纵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权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有权“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166条也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可见,股利分配的标准要把握“平等原则”,但是,《公司法》同时对分红做出了“约定优于法定”的灵活性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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