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刘XX依据谢XX向其出具的二张借条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是谢XX抗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并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审中对案外人郭XX进行了询问,结合郭XX关于其向谢XX出具的二张借条的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33元予以退回。
张中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