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迪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侵权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空壳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转让股权可以追加吗?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股权纠纷 |1577人看过

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转让股权可以追加吗?

案情简介:

某某猪兼强公司某某腾天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17)粤0106民初1285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106执22759号。法院因未发现某某腾天圣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债权无法实现。

在执行阶段经过律师全面调查,原来,腾天圣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发起人谭某权认缴出资额51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蒋某晟认缴出资额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显示其认缴出资期限为2015年9月29日。但从整体的工商档案备案信息来看,并无两名股东任何的出资记录。后腾天圣公司于2016年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股东蒋某晟将其持有的腾天圣公司49%的股权作价10元转让给陈某明,并于2016年9月20日完成变更登记。但从整体的工商档案备案信息来看,股东陈某明亦未缴纳出资。

律师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等向法院提出追加股东申请。

一、腾天圣公司在其2015年9月设立登记备案时提交的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表示“经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股东出资及出资信息”栏里显示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执行裁定表示,经法院查证未发现腾天圣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说明腾天圣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另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并表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公司股东的该项承诺,可以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股东作出的承诺,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同时对相对人(如债权人)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相对人(债权人)预期时,如僵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有出资义务,只会让资本认缴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责任的手段。因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因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用以缓解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包括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腾天圣公司应当在未认缴到位的出资范围内对猪兼强公司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依据公司法第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被执行人股东在发生债务时未实缴出资,无论出资缴纳期限是否到届,但在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其未缴纳出资的行为在客观事实上仍属出资不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综上所述,腾天圣公司其股东谭某权陈某明出资不实已是客观事实,且原股东蒋某晟在未缴纳出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腾天圣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陈某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所述情形,因此依法应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此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本案的诉讼请求,裁定追加三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此,广大债权人们,遇到公司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资产,未实缴出资、非法注销公司等情况时,我们是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加股东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本文原创自上海赢火虫律所周迪律师,转发请保留作者姓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