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怎么办?--其他执行措施
(一)敦促执行/和解思路
可利用执行和解、执行谈判、执行担保等措施促进还款或增加被执行人主体,增加执行回款可能。
1媒体曝光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2限制出境
法院可通知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出境逃避债务。对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效果显著。
3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尽最大能力,互相合作,尽量找到被执行人或是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布控、司法拘留;
4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上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失信名单无期限,即在未履行义务前,终生受影响。其他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法院可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
6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可判处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单位拒不履行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追究拒执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此外,部分地区已经与公安机关协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车辆,甚至冻结、迁移户口等方面予以协助,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
若能掌握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依法申请追究其拒不执行罪;
经过上面的程序,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到位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若未全部执行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7行政敦促措施
① 针对被执行人的行政许可及资质,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要求政府公开被执行人企业行政许可获批细节及资质取得全流程。以《情况反映函》形式向政府机关传递被执行人拖欠款项的事实,以此迫使被执行人出面沟通债务偿还事宜。同时,正常执行措施也在积极推进中。
② 得知被执行人企业合作方若干,以通过《情况反映函》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合作方风险,从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源头切断上下游企业。同时,以执行程序手段,利用法律手段,要求法院向被执行人上下游企业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及裁定。加大给被执行人企业的压力。
③ 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贷款的银行,以通过《情况反映函》形式告知被执行人贷款银行放贷或续贷风险,切断被执行人企业资金流,同时抄送贷款银行的上级主管机关,迫使银行不敢再给被执行人放贷或者续贷,促使被执行人与我方进行沟通谈判。同时,以执行程序手段,利用法律手段,要求法院尽快落实被执行人企业具体贷款账户信息,及时予以查封。同时,正常执行措施也在积极推进中。
④ 被执行人企业获得的荣誉及相关奖励证书等,甚至是一些资质类奖励。针对这些荣誉类信息,以通过向相关颁奖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要求公开欠债企业如何获此殊荣,另通过《情况反映函》告知其他颁发证书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如实反映被执行人企业在本案的欠债情况,通过此措施,利用社会舆论压力,给予被执行人压力,迫使其偿付债务。同时,正常执行措施也在正常推进中。
8 律师函/商议函
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址、招聘地址等可能的经营地址发出技巧型材料《商议函》,该材料主要作用为:(1)初步对接被执行人,确定其实际办公地址,为后续执行做准备;(2)为申请企业吊销做准备;(3)以函件所附材料敦促被执行人;(4)尝试排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方向,为执行提供方向性思路。
(二)异地案件
针对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不在同一区域,本省以外地域存在财产查询盲区,法院系统很可能查询不到,针对异地执行案件,可尝试到被执行人住址或是住所地实际调查了解情况。一般需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不动产情况。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申请查阅并复制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不动产的权属、抵押、查封等情况;如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的,两个工作日内控制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查封、冻结、扣留、划扣等类型申请书。
(三)案件时间久远
针对案件年限久远的,可尝试再次申请查询财产线索,并利用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给与其压力;由于案件当时执行阶段的限制措施及查控手段有限,财产排查及限制措施可能存在较大遗漏,且效果也不佳,恢复执行后可以尝试新案号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且被执行人仅涉及本案,长年没有被采取执行措施,只要企业还活着,可能存在放松警惕,恢复执行查控下也许会有新发现。
(四)悬赏措施
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令,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破产清算、审计
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或进行审计。针对公司处于吊销状态的,依法申请强制清算;
(六)向法院申请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经营场所,寻找隐匿财产、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
(七)依法申请将被执行人的手机铃声设置为固定的老赖提示音;
(八)追加股东
依法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不实股东等为被执行人;针对公司处于注销状态的,依法追加或是另案起诉相关责任人;
(九)执行分支机构
针对公司实力较强,有分支机构的,依法追加其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十)到期债权执行
检索查找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确定到期债权信息,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十一)撤销之诉
针对被执行人有低价转让或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的,利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追回财产,并可依法申请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执行案件实务过程比较复杂切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建议联系本所专业执行律师
本文来自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周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