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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米主席、苏宁太子——张公子背后的“风流债”(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偿付责任的认定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公司法 |328人看过


随着国米赢下意大利杯实现三年五冠,杀入欧冠决赛......国米“背后的男人”,苏宁集团的太子——张康阳,再次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许多人都在问,苏宁拖欠建设银行的20亿欠款还了吗?张公子如今怎么还能如此“潇洒”?张少难道不用偿付债务吗?今天,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解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偿付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出资,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下,即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也不得请求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股东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中可以得出,为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属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在此情形下,公司股东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具体的认定中,我们要把握好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行为主要表现为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在案件具体审理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有限责任制度注重对股东的保护,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提供了机会。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如果被不合法利用,将很容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那么,在具体案件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又有怎样的认定标准呢?关注我,我们下期继续来深究什么是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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