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迪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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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让的股权会变成定时炸弹?-—《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清单》六-股权受让法律风险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6日|分类:公司法 |692人看过


若以公司的时间线为轴分析股权法律风险及其预防措施,股权变更可谓是公司发展的紧要关节,引入流出股权的新鲜血液,不仅可以让公司更好更长远地发展,更能打通股权的流通关节使得企业焕发生机。与此同时,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企业合规风险五-七三篇文章将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与股权受让的法律风险三个角度为企业家阐述企业如何安全为企业股权“输送血液”。本文将详述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PART01

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01 目标公司章程与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的其中一大风险为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譬如部分公司章程明令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受让方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股权转让协商的必要;若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法律规定的要更加严格,那么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必须遵守该程序。


02 受让股权是否为代持股

股权代持情形下出现的股权转让可以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显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三种情况。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以代持形式来实现股权转让或者是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代持。而隐名股东和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的风险很大一部分是显名股东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显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效力适用善意第三人相关规定。


03 受让股权本身存在瑕疵

股权本身存在瑕疵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种:其一是权利瑕疵。在标的股权转让交易前已设立了质押等,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此时若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经设立质权的标的股权,那么及其容易引发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其二是出资瑕疵。在转让方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受让方有极大可能存在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补足出资并且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受让方不得以出资不实的理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因此甚至会引发违约风险。


PART02

股权受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01 对受让公司进行调查

对受让公司作必要的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尽职调查。明确目标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章程与程序规定,尤其着重明确与法律不一致的章程与规定。


02 对受让人进行调查

对受让人作必要的调查,或可聘请风控律师进行评估,着重注意是否有隐名股东存在,及其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代持关系。如存在隐名股东,应当在股权受让前事先明确代持与转让间的相关约定协议。

03 对股权进行评估审核

对受让人转让的股份进行必要的审核评估,应当注意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瑕疵与出资不实的瑕疵,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与了解,以免在股权转让后出现无效的情况或者陷入违约的争讼中。


PART03


相关案例借鉴


陈某涛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


2017年7月5日,李某(甲方)与陈某涛(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如下:甲方已于某凯国际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出资人民币40000元认购某凯国际公司定向发行的10000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某凯国际公司该次股份发行仍未完成,甲方尚未成为中凯国际股东,不具有股东权利,乙方已知晓上述事实;甲方自愿将上述股份出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出资购买甲方即将持有的某凯国际公司股份,甲方曾为某凯国际公司高管,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之后,甲方名下股份才能转让并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已知晓上述事实并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款为40000元,其中,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20000元,……。协议签署后,陈某涛向李某支付20000元股权转让款。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对于转让时间没有明确约定。陈某涛申请董景丽出庭作证,董景丽在庭审中陈述经向券商了解,股票转让前要办理权限开通(认证),在解限售没多久后就联系过李某办理转让手续,在2021年底联系李某时李某还没有办理,他需要去证券公司办理相应手续才可以转让,当时已经办理完毕解限售,完成了两次预约,但是没有办理。

陈某涛上诉主张,李某于2017年8月3日从某凯国际公司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李某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离职时间为2017年7、8月份。


本院认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李某出资人民币40000元认购某凯国际公司定向发行的10000股股份,截至该协议签订之日,某凯国际公司该次股份发行仍未完成;李某自愿将上述股份出让给陈某涛,陈某涛自愿出资购买李某即将持有的某凯国际公司股份。从上述协议内容可知,双方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李某即将持有的某凯国际公司的全部股份。其次,双方当事人在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自李某离职之日起6个月之后,李某名下股份才能转让并登记至陈某涛名下,但并未明确约定办理股份转让的具体时间。结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某从某凯国际公司离职的时间在2017年8月左右,其持有的某凯国际公司10000股股份在2018年5月28日解除限售。……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李某应否配合陈某涛办理上述转增的16500股股份的转让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分到各个投资者账户,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经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虽然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了,但是公司的总净资产没有增加,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股东权益也没有发生变化,每股所代表的净资产值则被摊薄了。因此,本案诉争的转增股份,与转增前李某在某凯国际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是一致的,属于陈某涛在案涉《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出资购买的标的股份,双方当事人亦应当就该部分转增股份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



王某剑、向某智等股权转让纠纷


2018年8月27日,王某剑投资武汉君某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占该公司32%的股份,该公司门店为武汉徐东销品某创艺宝贝。2018年11月28日,王某剑(甲方)与向某智(乙方)签订一份《武汉徐东销品某创艺宝贝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负责人拥有武汉徐东销品某创艺宝贝100%的股权;……武汉徐东销品某创艺宝贝股权及全部资产(含各项押金)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90万元。同日,王某剑与向某智签署了一份《借条》,载明向某智向王某剑免息借到1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2019年5月1日还款9万元,第二次于2019年12月1日前偿还余额9万元,库锋冈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2018年11月29日,王某剑(甲方)与向某智(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0万元整,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当日开始协助乙方办理好所有移交手续;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好武汉徐东销品某创艺宝贝所有过户手续,经双方核验无误后,乙方须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12万元整;甲方同意乙方以借资形式支付武汉徐东销品某创艺宝贝股权购买余额合计人民币18万元整,双方按借条形式另行约定。

后王某剑收购了该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并将股权转让给向某智,向某智亦实际经营了该公司。向某智已支付第一笔转让款60万元,并以折抵水电费等费用的方式支付了第二笔转让款12万元,余款18万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剑与被告向某智签订《武汉徐东销品某创艺宝贝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剑将其持有的武汉君美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向某智,向某智向王某剑支付股权转让款,该协议系股权转让合同,本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该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某剑已向向某智转让了股权,向某智已支付了80%的股权转让款72万元,剩余款项18万元以出具借条的方式折抵,现该款项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向某智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8万元。被告向某智逾期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




PART04

结语

股权变更对于企业而言,无异于血脉流通,因此更是风险高发处。司法实践中围绕股权变更的诉讼数不胜数,更是提醒着企业家朋友们需要提高股权变更法律风险的敏感度与注意力。在企业实务中,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增资扩股与股权受让中,因此更易有的放矢地注意上述两方面的法律风险。若是在股权实际变更中出现变故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企业的“新鲜血液”无法准确而顺利地注入,不妨寻求专业的律师团队,助力渡过法律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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