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公司的时间线为轴分析股权法律风险及其预防措施,股权变更可谓是公司发展的紧要关节,引入流出股权的新鲜血液,不仅可以让公司更好更长远地发展,更能打通股权的流通关节使得企业焕发生机。与此同时,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企业合规风险五-七三篇文章将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与股权受让的法律风险三个角度为企业家阐述企业如何安全为企业股权“输送血液”。本文将详述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01 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的风险
在增资扩股中,董高等高层管理人员未尽其勤勉义务从而导致股东股权未实缴到位,增资扩股无法顺利推进或导致公司资本不足影响公司发展。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恶意摊薄小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股权扩张时部分大股东与管理人员边缘化小股东,使得小股东声微力薄,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做出增资或者进入新的投资人时未征求小股东的意见,且未进行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会决议流程,导致股东之间矛盾激化,小股东往往会采取措施给公司增资制造各种阻碍。
03 增资扩股未召开股东会导致决议撤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增资扩股的决议,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意味着在工商部门的增资变更登记也会归于无效。
01 完善增资相应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增资扩股决议需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增资完成后,需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02 保障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公司原有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认购权。如担心个别小股东恶意阻碍增资扩股,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提前约定对小股东的优先认购限制,如约定优先认购权在下列情形下不适用:
1.为实施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的任何员工股权奖励计划或涉及股权的薪酬计划而新增的注册资本或发行的股权期权,或基于股权期权而新增的注册资本;
2.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的、为真实的商业收购目的实施对另一主体或业务的收购或与其他实体合并而增加的注册资本;
3.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的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下新增注册资本;
4.公司经股东会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红利或分拆等情况下进行转换而发行的股份、在合格IPO中发行的证券、或类似的证券发行,
5.为实现反稀释而发行的注册资本或股份。
······
03 提前设计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提前设计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不具有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处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性质不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若赋予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享有优先权将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不能在股东转让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就推定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也享有优先认购权。
04 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权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切勿自作聪明任意违反法定流程恶意侵犯小股东权益 。
05 限制投资人的权利
引入投资人时注意避免投资人权利的过度放大,如有些投资人会要求在章程中明确如“主营业务范围的变化”、“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向第三方的投资金额”“对公司预留股份的处置”等的一票否决权,这会导致公司在一定发展阶段做出新的决策会受到很多牵绊。
PART03
杨某等与北京同某共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2013年1月21日,同某共享中心(甲方)与晶某思动公司(乙方)、杨某(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各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0万元增资至人民币900万元,甲方增资1243.2万元,其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万元。乙方和丙方承诺和保证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权限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若乙方和丙方未配合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则甲方可随时要求撤回出资并要求乙方和丙方按投资款的10%的金额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同日,同某共享中心(甲方)与晶某思动公司(乙方)、杨某(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本补充协议系晶某思动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上述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13年1月29日,同某共享中心向晶某思动公司分别转款180万元和1063.2万元。
此后,晶某思动公司将同某共享中心180万元增资进行了变更登记。
2018年6月27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就股权回购事宜致函晶某思动公司、杨某,要求其按照约定回购同某共享中心持有晶某思动公司的股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协议的性质;……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同某共享中心与晶某思动公司、杨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增资扩股协议主要内容为同某共享中心向晶某思动公司增资,且确定了晶某思动公司的估值。补充协议虽有回购条款,但系对特定条件下约定的回购责任,且协议签订之日至上市承诺期满有5年时间,晶某思动公司在增资时的亏损状况,不能说明协议签订时各方即知晓晶某思动公司不能在上市承诺期实现上市,补充协议亦并未约定固定期限的还本付息。故案涉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能否成就取决于晶某思动公司的经营,在签订协议时是不确定的,与民间借贷关系中到期取得固定收益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杨某所提案涉交易名为增资实为借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等公司增资纠纷
2016年3月30日,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下文简称为“公司”),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及周某作为丙方签署《关于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甲方拟以增资方式投资于乙方,丙方为乙方的股东,周某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持股76.47%,上海A有限公司预成立Tipcat基金并由该基金持有乙方23.53%股权,以下出现的“创始股东”为周某。协议内容包括“6.2优先转让权。6.3优先购买权。6.4附属公司的股权转让。6.5甲方的股权转让。6.6拖带出售权。6.7回购……”
2021年5月12日,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发出《要求上海A公司股权回购之事宜》,要求后者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15日内按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计算的回购价格(即300万元×150%)回购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15%股权,即向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该回购价款。之后,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还向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发出了律师函。
本院认为,系争《增资扩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均应切实履行。系争协议签订后,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约向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增资款,并于2016年11月23日完成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并予以公示,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的相关约定,该时间应为本次增资完成之日。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自本次增资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其所持有的股权以本轮融资价格150%加上已产生但未付的股息/红利回购。该条款对于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主要是以增资款本金为基础、乘以“150%”的固定比例得出,该回购价格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同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或市场风险无关,不具备“对赌协议”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性等特征,反而证明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就增资和回购股权事宜形成的是一种具有融资性质的债权关系。但本院也注意到,《增资扩股协议》第6.2条和第6.3条关于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享有的优先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第6.4条关于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持有附属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限制、第6.5条关于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第6.6条关于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带出售权、第6.7条关于回购条款、均涉及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并根据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参加公司利润分配,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权利义务的设定证明各方明确,上海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入股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与上海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增资扩股协议》形成的是一种具有股权投资性质的债权关系,应受到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约束。鉴于本院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的不同条款解释出两种债权关系,两种债权又具有履行方面的关联性,本院据此认定《增资扩股协议》属于兼具融资性质和股权投资性质的复合类合同。
股权变更对于企业而言,无异于血脉流通,因此更是风险高发处。司法实践中围绕股权变更的诉讼数不胜数,更是提醒着企业家朋友们需要提高股权变更法律风险的敏感度与注意力。在企业实务中,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增资扩股与股权受让中,因此更易有的放矢地注意上述两方面的法律风险。若是在股权实际变更中出现变故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企业的“新鲜血液”无法准确而顺利地注入,不妨寻求专业的律师团队,助力渡过法律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