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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避免戴上虚开发票的镣铐?《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清单》三——企业虚开发票罪风险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64人看过

企业如何避免戴上虚开发票的镣铐?《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清单》——企业虚开发票风险

前言

2011年虚开发票罪正式进入刑法,从一般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制裁。近年来企业虚开发票罪风险愈加严峻,企业在充分了解虚开发票罪风险的同时,如何做到内有管控,外有审查对于企业而言既是一道难题,更是一道必做题。

一、企业虚开发票罪有关法律法规

(一)虚开普通发票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企业虚开发票罪行为的分类

套取单位现金:虚开发票套取单位现金。以虚开发票的手段虚构某些企业费用,再通过虚开的发票向单位报账,从而达到侵吞单位钱款的目的。

逃税避税:虚开发票从而增加企业成本,以减少税款的缴纳。部分企业为了冲抵其经营成本,会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发票入账,以此在账面上降低企业的利润,降低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

无开具相关发票资质而请人代开:部分下游单位为其上游单位提供了劳务,但是由于本身并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无法开具相应的发票,上游单位又需要发票进行入账,因此一些下游单位只能找到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

三、企业虚开发票罪风险管理方式

1、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对发票风险较高的行业,如建筑行业和大宗商品交易行业等,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发票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制约工作人员等单纯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虚开发票罪风险。涉票风险防范不能仅靠财务部门,需要业务部门等全部加强内控,从而做到源头防范。

2、实质审查,拒绝买票

企业应当提高风险意识,避免找票或买票,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发票一般情况为暴力虚开的发票,风险会非常高。企业不仅会面临补税,也同样会面临着虚开发票罪导致的刑事责任。在企业从外部获取发票时,应当注重实质性审查,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四、虚开发票罪刑事案例

案例一钟某等涉虚开发票罪刑事案件

案情摘要

2016年起,被告人廖某在经营B公司大陆地区业务期间,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员工被告人钱某、钟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黎某(另案处理)虚开取得江西C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76万余元。

 另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廖某在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且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高于票面税点1%-3%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黎某等人控制的公司为分包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38份,税款为人民币880余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亿余元。

 2021219日,被告人钱某、钟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224日,被告人廖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并未供述上述虚开发票的主要事实,之后才予以供述。案发后,B公司已补缴偷逃的税款。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B公司大陆地区负责人,被告人钱某、钟某身为公司职员,为公司牟利从他人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公司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廖某和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钱某、钟某均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公诉机关并未对B公司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又非个人犯罪,应分别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规定对三名被告人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钟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钱某、钟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和认定被告人钱某、钟某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提出廖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确系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对虚开发票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公安机关在对其首次讯问时已掌握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廖某、钱某、钟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B公司已补缴税款,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廖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钱某、钟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酌情予以调整。

案例二顾某虚开发票罪刑事案件

案情摘要

寿县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511日注册成立(以下简称连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顾连某建筑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顾某出于增加成本、减少利润,规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在与扬州市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201024日以7200元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以该公司名义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60万元。于20201214日,在与南京尔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上海雉物流有限公司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19680元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以上述两公司名义开具的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名称为南京尔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13份,价税合计金额为129万元;名称为上海雉物流有限公司开具4份,价税合计金额为35万元。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作为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了规避税款,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达22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在公安电话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企业重视虚开发票风险的意义

虚开发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往往与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商业贿赂等犯罪现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虚开发票罪的设立即体现了国家对于该行为的重视,督促着企业着重防范虚开发票风险,避免工作人员涉及相关刑事案件,更避免企业本身深陷于犯罪的泥沼之中。因此企业应当做好源头防范,内部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管控,外部通过审查行为拒绝买票;当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等刑事案件时,避免盲目甚至以非法手段应对,应当积极应对调查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以专业视角帮助企业合法合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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