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而“扶养”一词是指相互扶助之意,对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故而继承法上的扶养关系应包括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原本缺乏血缘作为继承关系的纽带,故而法律要求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拟制”达到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应程度时,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故应将法律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理解为包含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如果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但继子女没有对继父母进行“赡养”,双方不存在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