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执复114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杨X,男,汉族,1970年8月3日生,住本市南明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吕XX,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本市南明区。
以上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X,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063989。
以上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瞿XX,贵州XX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X,女,汉族,1980年4月28日生,住本市花溪区。
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生,住本市花溪区。
复议申请人杨X、吕XX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执异29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执异297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张世海
审判员 毛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