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成立,自然也会有终结的一天:有的是公司经营期限到了,有的是实在不想做了,有的是资不抵债,当然资不抵债走的就是破产清算了。不管怎么说,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总会是有原因的。原因不重要,在这之中的股东义务,各位老板还是要注意一下,别弄得公司公司没有了,自己还跟着背锅了。
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到那时公司股东就失去了相对的主动权,如果有什么自己知道的“隐情”被弄出来,就麻烦了。至于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过程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入协助,避免法律风险。 2 除了形式上的不利,若未按期成立清算组的,在这个期间内,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此时的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主张,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 还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清算的,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按照公司规模或营业地域,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公告。如果没尽到通知义务的,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说白了,本来法律都给你了你一条明路让你走,那就一定要走,别等着最后自己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