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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的法律风险提示(四)——股东出资

发布者:肖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6日|分类:公司法 |511人看过


公司要成立,肯定要有钱。公司要有钱,肯定股东出。公司就像是股东们的孩子,你要出资去培养,公司才会给你更大的回报。当然,且不管这个比喻恰不恰当,至少还是好理解的,毕竟目前很多人都把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混为一谈,甚至有些人为了实现债权,突破公司制度,要求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明白股东出资中会存在什么风险,会存在什么权利义务,会为各位老板解决很多的问题。那么就开始本周的风险提示:

1

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基于公司法的修改,目前多数公司都是以认缴股份作为出资方式,这就相当于说,这个公司“未来某一时刻”应当会有这么多钱。换句话说,认购股份的公司,往往是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公司资本的,这就回到了上上周的“皮包公司”上,大家要有所防范。此外,股东分期认缴出资已经对外公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如其自甘冒险或者怠于知晓,可能承担风险

2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破产两种法定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此以外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此外,法律上对出资不足的股东是要求其以出资不实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认购期未到”是一个典型的法定抗辩事由。这时候,债权人可能就直接懵逼了。因此,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3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大家要注意前一点的问题,避免风险。

4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5

公司股东出资时,就会取得相应股份,从而获得相应权利义务,但是一定要注意,金钱出资的一定要打到公账中或直接用于公司开销,其他的产权一定要过户,特别是商标,如果不过户,要及时完善授权使用手续,避免因“非法使用”而未起到“使用”的效果,被人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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