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二手房买卖方面的咨询量激增,内容却大致相似:可能是因为近期房价波动较大,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原因,有很多卖家想要毁约,宁愿承担违约责任和双返定金,也不远继续履行合同。可是真的有这么简单么?且不论这种将契约精神抛在脑后的做法是否妥当,就仅仅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就可以发现,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想毁约并没有这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不仅是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当追求的美德,现今更是世界民法领域中的“帝王原则”,一切民事行为,都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即为当事人双方为达成某一目的而为之契约,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怠于履行其应尽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卖方想要毁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为以下之行为:
1.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即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在诉讼阶段,买房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过户的请求。但是并非所有的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如一房二卖,他人已经先占房屋或先付款或先签约;买方除非贷款否则无力支付剩余房款;房屋上存在着抵押登记,买方无力涤除的等。因此,买方在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时应全面了解房屋的状况,以最大限度实现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买方想全面了解房屋状况,除了向相应中介了解情况外,在该房源为个人房源或对中介不放心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其调查该房产的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即卖方无法排除目前履约的障碍时,以买房认可的其他方式补偿买方。而这种补救措施双方可以在法院达成和解,或在律师的见证下达成协议,和平解决争端,避免撕破脸皮,日后难相见。
3.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即在卖方不能补救且双方难以在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补救方式达成共识时,买方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卖方赔偿因该合同不能履行而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上述三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要求赔偿。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在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时,除了已经支付的房款外,买方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该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至于房屋增值几何,双方可以在法庭上共同选定一个值得信赖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证明该房屋的增值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卖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的,买方可不等到履约期限届满就起诉。
此外,针对上述的“一房二卖”或在合同订立后将该房产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然,当今社会,以和为贵,如果卖方确有难处,买方最好也能适当退让一步,能达成和解是对双方最有利的结果。不过在任何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最好还是秉承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可以和对方“斤斤计较”,一旦合同确定,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履行。但凡遇到难处,也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