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春来到,正是复更好时机。又沉寂了大半年,到日子该工作了。既然又双叒叕复更了,那还是要拿出些诚意,放一波大招。从这周开始连环推送《人生在世的法律风险提示》系列,争取为大家搞些干货。今天就是推送第一波——合同关系主体。
合同主体,说的直白些就是合同抬头和落款敲出来的人或者单位,学术化的说明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某一合约关系中,负担义务和/或享有权利的平等民事主体。至于行政合同,在此先不展开,毕竟大家涉及到行政合同的机会并不大。
可能会有人问了,和谁签合同,或者落款写谁的名字,或者怎样怎样的,这还不简单么,会有啥风险呢?可能大家会知道有句话叫做“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就是说,一人租了个房子,就算后来这个房子被房东卖了,租赁合同没到期时他新房东也是要继续履行,这其实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了解合同相对性,对理解合同主体存在的风险还是很有帮助,毕竟突破是例外,遵循是常态。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在合同主体的方面,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往往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回到买卖不破租赁上,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但却延伸到新房主身上,这就是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换句话说,审查好合同主体,就不至于以后没人来履行这个合同,或者说出事了没人承担责任了。在合同主体方面,大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尽力避免风险:
一、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实践中,有一些单位和个人缺少警惕意识,在与他人,特别是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只有对方负责人出面,没有要求对方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因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出席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在合同上代人签字的人是否有权代表他人,这是应当着重审查的。好多人为达到经济交易快捷、简便的目的,签订合同方式多样化,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审查过于简单,易出现表见、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
三、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如广告企业必须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必须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机械制造业生产压力容器要有生产许可证,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四、关于内设机构签订合同的问题。在一些大型活动中,主办方以某某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特别谨慎。内设机构本身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一定要让对方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