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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工作不靠谱,得罪人又把钱赔

发布者:肖汉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8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男,1988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芊芊,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谭X,1987728日出生

原告徐X与被告谭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6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1229日订立的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65 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65 000元为基数,自20216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工作结识被告,被告向原告宣传其有能力为他人介绍航空公司安全员的工作。原告知悉被告曾供职于中国XX公司,曾为他人介绍过相关工作。2018年底,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的三个朋友介绍相关工作,并约定了毎个人的费用、从初试到入职的所有流程及时间节点,被告承诺其介绍的学员能够顺利入职并上岗飞行,无法入职的全额退款。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委托款265 000元,但被告却蛆迟未履行承诺。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谭X未作答辩。

原告徐X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中国联通通信业务收据、沃钱包交易凭条、原被告双方微信手机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电子凭证、XX转账记录及交易详细信息、中国XX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证据,本院对原告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进行了审査。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12月,被告谭X曾向原告徐X发送航空公司招聘信息。20181229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询问招聘的相关事项,原告询问"体能咱们也保吗?",被告回复"可以,进公司的那个可以...XX的这几个考宮我都认识,然后到时候打个招呼就没有任何的问题,只要不是太差,五号你去把定金收了,直接就搞,把名单给报上去就没有问题了。”同日,原告将文件名为"姓名”的文档发送给被告,被告回复"中专?""学信网上没有”“他走安全员”,原告回复“走专职,退伍兵",此后被告回复"确定了一月初就肯定能够去安全员面试",“你把这个小号的定金收了”,原告告知其定金已收,被告告知原告操作方式是先交三万定金,带学生面试,通过初试、小检、复试,复试当天会通知学生通过,交全款,一个星期内通知终身(审)通过;并向原告承诺"体检,到航空公司报到入职,航空公司派员工参加培训,如果培训不过,我们能操作,多交一两万,保证他上岗飞行”。并将被告个人账号发给原告,要求转告转定金,称“航空公司,我的上家对我负责,我对你负责,出了任何事儿你找我,然后我找他”。20181230日,双方沟通后,原告称:“我那五号儿那个能定死,一会儿下午就能把钱给你打过去,25号儿那个孩子超龄那个他还在考虑当中,应该也快了,这边我跟他说一说二被告回“他妈超龄了,还考虑他是不是疯了”。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共计转账20 000元,并称“一定给孩子办成啊如果视力不用做手术最好了",被告回“放心吧,小心那个,五号我会到现场。你让他明天把定金打过来,然后我就转给这个,咱就给他搞。不过,全额退款还是老规矩。'201911日,被告称“他明天把定金交了以后,我会安排他跟XX这边的一个人见面,你下午赶紧把定金转过来,我给那边直接先打过去,然后他这事儿咱就直接给他操作,把定金落实了尽快转给我,然后明天我直接给他安排”原告回复称“91年的那个15号面试了,那个孩子可能不能提前把定金给我,但是我管他要5000块,就是暂时的定金,等到快面试的时候,我再让他把全款的定金2万块给我转过来。”被告回复原告说"明天要见到这个人的定金,转过来我给这边转过去,明天就给他安排,你这边没赚(转)钱我就让人家给你办了,始终不合适,你就多多少少先转点过来,这样好说一点。'‘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元,并说“一定要稳啊...一共是三个学生,我先垫着吧。201917日,被告通知原告"今天晩上之前要转过来了,你到时候找我,XX的卡我发给你...",原告随后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 000元,并告知被告"一会儿我用XX给你XX转八万五,到时候你查收一下,一共是十一万,一分也不少啊。到时候后续的工作一定盯紧了,孩子的体检所有东西都要盯紧,尤其是低学历这块啊被告回复“好的好的,放心”。当日,原告通过尾号8750的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尾号4580的XX银行账户转账85 000元。201919日,原告再次通过该账户向被告转账40 000元。次日,被吿告知原告:“...如果年前补招不上的话,就开年第一批,就让他媳妇儿直接进,XX这边钱已经收了,那肯定没问题,不用担心。'2019119,原告说“11万,外加给你们领导包个红包5000,没毛病吧",并询问"李X那个什么时候面试?如果年后的话,把钱打过来,年后再给你。"被告回复称“李阳那个钱已经交上去了,然后具体时间没说,因为他这个是补录,很可能年前直接就打不进去。年前补不进取,我跟XX这边再沟通以下。2019122日,原告通过中国XX账户向被告尾号4580的XX银行分别转账40 000元和50 000元,并通过微信告知被告“转了,这回到了吧”,被告回复OK\20191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 ooo元,并称"钱齐了,红包回头再给你吧”,被告回复“行,抓紧转过来吧,到时候我一块也得转过去”。此后,双方就案涉安排工作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告一直询问被告是否能安排好,若办不好就退钱,被告则一直推脱,并称"他已经在问了,小孩儿有啥可闹的,都找的关系轮着排的,有消息了会告诉你...招了几百号学生,他要处理不了,早就被逮进去了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现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914日,被告曾退还原告5000元,故变更其诉讼请求中返回的款项金额为260 000元,并以260 000元为基数,自20216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谭X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从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内容中可以显示系原、被告协商为案外人安排航空公司相关工作,并收取费用。本院认为,航空公司招聘员工应具有规范流程,对于招聘人员有相应身体条件、年龄及学历要求,从原、被告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拟打破招聘时对年龄、学历及身体状况的限制,意图通过收取费用为不符合招聘要求的人安排工作。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就业市场,损害其他招聘者的利益,更有可能对航空安全造成损害。双方为案外人安排航空公司的工作、收取费用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6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对合同无效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不予釆纳,对于利息的标准,本案确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

被告谭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徐X26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16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公告费520元,共计5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5元,被告谭X负担5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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