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孟X,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XX律师。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陆XX,职务不详。
被告:陆XX,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XX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某公司)、陆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孙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某某公司、陆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返还原告款项194138元;2.判令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按照同期同类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分别以9668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以9745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陆XX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了合同号为XXXX的《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含新车及二手车)融资类业务渠道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开展汽车融资类业务渠道居间合作,协议书对合作事项、双方权利义务、融资条件、审核等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必须在客户签署产品合同(或原告实际放款)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要求的资料原件邮寄给原告指定地址。原告批准的依照本协议提出的任何客户的融资款,原告可根据与客户协商方案,将融资款支付给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原告支付融资款后,若因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或保证或者其他任何可归咎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原因,导致原告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丧失约束力,则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应当自该等合同丧失约力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将已收到的融资款占用款项期间按该等合同项下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原告。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分别划款96680元、97458元,用途均为融资租货款。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收款后并未履行合作义务,未提供相关客户资料。2019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陆XX签订《承诺函》,《承诺函》约定被告陆XX自愿对渠道合作协议项下合作经销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提供不可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与被告陆XX签订的《承诺函》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要求支付了相应客户的融资租货款,但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既未提供相应的合同资料,也未返还融资租赁款。被告云南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承诺函》的约定,被告陆XX应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陆XX未作答辩。
原告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合作协议书》、《承诺函》、业务回单等证据。对于原告双方举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9日,原告某某公司(甲方)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开展汽车融资类业务渠道合作,乙方负责收集有意申请汽车融资类业务的客户的资信材料供甲方初审,甲方经初审后,同意为该客户提供汽车融资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办妥相关的材料收集等事项;甲方结合由乙方达成的汽车融资类业务交易额等情况,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渠道服务费用;本合作事项中,甲乙双方之间属于就渠道展开的居间合作关系。甲方承诺将在本协议生效后为乙方开通汽车融资类业务申请账户,以便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零售客户的初审资料及业务资料。甲方同意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类业务服务,或甲方附条件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类业务服务而客户接受的,乙方应当严格按条款的规定要求客户签署或提供材料并办妥相应的手续。甲方批准的依照本协议提出的任何客户的融资款,甲方可根据与客户协商方案,将融资款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融资款后,若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或保证或者其他任何可归咎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丧失约束力,则乙方应当自该等合同丧失约力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将已收取的融资款占用款项期间按该等合同项下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甲方。鉴于融资的申请及办理均是通过线上审核方式,据此,乙方在收集齐备所有甲方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将上述相关资料邮寄给甲方。具体邮寄时间要求为:乙方必须在客户签署产品合同(或甲方实际放款)之日起30日内将甲方所要求的资料原件(含甲方取得了登记注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车辆的第一抵押权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邮寄给甲方指定地址。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资料遗失或未及时将资料邮寄回甲方等,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书首页载明本协议在重庆市沙坪坝XX签订等等。
2018年12月26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转款96680元,其中业务回单附言中载明:范守肖KP012XXXX8037XXXX放款94130减GPS费用300奖励2550。2019年1月8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转款97458元,其中业务回单附言中载明:张艳KP012XXXX9037XXXX放款94880减GPS费用600奖励2578。
2019年1月8日,被告陆XX向原告某某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经销商)作为某某公司的合作经销商,与贵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协议编号为B250的《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在双方合作期间,经销商向贵司推荐有融资需求的客户,贵司对该等客户进行审核后与其签订相关融资合同,同时贵司根据经销商递交融资申请客户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向经销商支付一定金额的渠道服务费。为确保前述渠道合作协议的顺利履行,现承诺人(即作为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及署名股东)自愿对渠道合作协议项下合作经销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内容如下:在渠道合作协议期间,若合作经销商未按照渠道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渠道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时,贵司可直接要求承诺人承担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渠道合作协议项下经销商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司实现債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为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等;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期限为渠道合作协议项下经销商应承担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到期和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另查明本案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实际产生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可根据与客户协商方案,将融资款支付给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同时在原告支付融资款后,若因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未能履行协议项下义务、承诺等导致原告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丧失约束力,则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应当自该等合同丧失约束力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将已收取的融资款占用款项期间按该等合同项下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原告。本案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两笔融资款96680元、97458元,合计194138元属实。该款本拟用于原告与客户缔结融资租赁合同后购买相关汽车,但被告至今未将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给原告,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被告仍未举示原告与客户达成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证明责任,本案应当认定被告未能完成渠道合作协议项下义务,未能在原告支付融资款后30日内将相关资料原件邮寄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融资款项19413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未及时返还原告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损失,原告现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起诉时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同时,资金占用损失应从原告实际放款之日起30日后的次日起算。
基于《承诺函》,被告陆XX自愿对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渠道合作协议项下该公司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陆XX对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上述返还融资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案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实际产生公告费,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陆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次诉讼中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94138元;
二、限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966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97458为基数,从2019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起诉时即2020年10月27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陆XX对被告云南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