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2016年7月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中国XX“承诺购机”业务协议》,约定甲方参加乙方“承诺购机”优惠活动,使用乙方XX服务。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承诺使用套餐档次为499元/月,承诺连续使用24个月,手机型号为iphone6splus,选用手机号码为15320XXXXXX。第二条约定,甲方自愿参加乙方开展的“承诺购机”优惠活动,并按照协议约定在承诺时间内连续使用所选套餐,按期支付承诺费用,并根据该活动所确定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支付使用费;若甲方享受承诺优惠购机优惠,甲方需在承诺时限内连续使用所选套餐,在承诺期内不能停机、拆机、过户、改名。第四条约定,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缴纳所产生的XX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XX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甲方的服务,暂停服务期间甲方承诺的XX费用照常计收;甲方在承诺期内若出现连续两个月的欠费,乙方有权一次性追索其欠费及剩余承诺期的承诺费用。被告签订的《业务回执单》上备注有“承诺2年”。被告领取手机,取得案涉业务号码的使用权后,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欠缴费用,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尚欠XX业务费6006元。
二、案情分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XX业务费6006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X业务费60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原告主张6006元,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建议:XX合同很容易被大家忽视。本案涉及的“承诺购机”活动较为常见:有的人贪图便宜参与活动,但忽略了后面承诺的花费档次与使用时长。有的人就把手机转卖,但买家没有遵守合同约定。因此类案件标的较小,若能与运营商沟通协商解决最为妥当,被告很难从此类案件中免责,若因此被XX黑限高甚至查封财产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