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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4日|分类:著作权 |1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经营的公众号发布文章中,使用了其代为管理著作权的画家柯X的作品共计91张,故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并删除文章。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已经删除相关文章。

二、案情分析:原告作为授权管理著作权的代理公司,应当证明相关作品的权属。原告举示的图片没有原告或者柯X的签名或其他标识,又没有著作权登记,在此情况下应当自证作品权属,但原告不能拿出相应作品的创作过程。被告于庭上反复强调原告不能自证作品权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原告见胜诉无望,故自行撤诉。

三、律师建议:疫情时代经济不景气,很多版权管理公司都会主动出击,向使用其图片的公司或个人索要赔偿。虽然于法有据,但这种行为实际上对保护著作权并无益处。此类案件特点就是金额少,数量多,单独找律师的话很多被告就觉得不划算,故草草了事,给钱解决。但如果能够抓住原告方的漏洞,此类案件的被告也可以突出重围,防止被“敲诈”。因此,遭遇“版权碰瓷”,应该及时邀请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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